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2022-08-11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22〕17号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过“规”字文种代字标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81号)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工作。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2×××〕××号”。
  三、统一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