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自发布《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县(市)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6号)要求,州政府决定,在原《通知》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由原来的4.5%调整为3.5%,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县(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补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以下时,县(市)政府应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调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州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我州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州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我州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每人每月补贴不足20元时,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三、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各县(市)在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保障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逐月计算价格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确保在第3个月当地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市)财政部门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省政府要求,此项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国家统计局延边调查队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社会保险部门要合理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价格临时补贴。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延边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对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见附件)。其他事宜仍按原《通知》执行。
附件: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延边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于晓峰 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金润权 州政府副秘书长
冯 涛 州发改委主任
成 员:董以忠 州发改委副主任、州价监局局长
孙 国 州民政局副局长
付黎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吴星臣 州人社局副局长
姜施群 州统计局副局长
金英姬 国家统计局延边调查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董以忠兼任,副主任由州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王沿东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