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有效解决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组织实施、财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监管薄弱环节的问题,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完善协调机制,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审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项目实施安全有序、管理规范、质量达标,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合理,促进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初步建立符合州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全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为先原则。加强项目监管是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是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服务行为。要把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通过“查、帮、促”,规范项目实施,使项目发挥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是依法合规原则。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建立严格的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防止产生监管腐败、不当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统筹协调原则。项目监管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多个监管主体,要统筹协调好同一层级各监管部门之间、上级监管部门和下级监管部门之间、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间、监管部门和被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整体合力,实现各方面监管力量的统筹和联动。
四是公开透明原则。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信息公开机制,以信息公开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主动公开监管工作内容及程序,依法公开监管项目基本情况、监管结果等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社会事业项目监管力度。重点检查近年来中央和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林业棚户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关系民生的教育、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落实情况,促进改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围绕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继续开展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供热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检查,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工作步伐。
(三)加大重点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环保项目检查,检查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完工项目是否投产达效实现预期目标。
(四)加大对近两年中央投资项目督查力度。重点检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2014年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中央投资预算下达、资金到位和项目开工情况。
(五)配合国家和省做好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项目稽察、联合稽察或交叉稽察,全力支持、协调、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六)做好全州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平台运行工作。补充、录入、上传2012-2014年政府性投资项目,逐年录入、上传当年下达资金计划项目。探索项目全程监督、网上巡查工作,推进信息监管平台正常运行。
三、工作责任分工
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监管项目”的原则,明晰属地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项目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县(市)政府“一把手”是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相关副职领导按分管战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县(市)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县(市)、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州本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州直部门“一把手”是行业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部门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项目监管工作。州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对县(市)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监督县(市)做好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三是落实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四制”要求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抓紧落实各项前期工作,保证项目按时开工,项目开工率达到省里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并顺利竣工;自觉接受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项目监管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落实领导责任,抓好监管工作的落实。县(市)政府要明确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主抓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部署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监管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纵横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横向加强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检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职能互补的合力。纵向加强州、县(市)各级职能部门的统筹和联动,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的指导,上下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抓好项目监管工作,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全覆盖。
(三)落实责任分工。项目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各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单位建设行为,促进项目规范运作,规范管理,科学控制,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完善监管方式。合理运用各种监管方式,做到部门专项督查和部门之间联合检查相结合,现场督查和网络巡查相结合,重点抽查和全过程监管相结合。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集中监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录入平台,分级分类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五)认真搞好自查和整改。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形成报告。对重点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抽查,全程监管,检查结果要量化评分。对国家和省稽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要按要求于每季度后10日之内上报列入省发改委稽察监管项目季调度情况,同时报送州发改委备案。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制度,认真总结分析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和协调监管机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规范项目监管。
(七)强化责任追究。把责任追究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手段,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绝不姑息。对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县(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职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逐级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步健全和畅通政府投资项目非法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络留言等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监管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