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05-17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9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26号)、《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2〕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发展燃气是落实环保要求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州燃气使用人口已达126.74万人,占城镇居民总数的89%,车用天然气已超过居民用气量的2倍,燃气已成为我州的基础性能源。州人民政府将培植和壮大燃气事业列为“十三五”中期发展清洁能源战略的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强力推动。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发挥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事关基础民生又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事业管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优化燃气网点布局。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科学引领燃气行业发展。各县(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必须在年内完成城镇燃气(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罐装站)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尤其要突出做好近些年发展快速的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通过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燃气供应网点,进一步提高服务社会生产、服务人民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三、努力构建多元的燃气市场主体。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运营。各县(市)作为发展燃气事业的推进主体,要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首、先民用后商服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市场运作要求设定准入门槛,引导多家优质企业(单位)参与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经营燃气企业。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实力雄厚,以独立法人机构登记注册,必须具备燃气经营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气源供应和安全生产运营保障的优质企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促进燃气市场竞争,推进城镇燃气事业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四、严格执行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行业要严格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即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并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由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要将招标结果公示并经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要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尤其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五、抓好燃气项目建设环节的监管。强化对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应着重做好报建审批、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划、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拟建城镇燃气项目,发改、自然资源和燃气等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符合《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告知,严格履行安装监督检验程序。要扎实抓好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全面规范燃气经营活动。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全面梳理已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协议依法进行修订,对缺项、内容欠缺的协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超范围授权的协议及时予以纠正。全面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合同协议约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企业,依法依程序终止其特许经营并清退出燃气市场。 

    七、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燃气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加强燃气价格政策宣传,督促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实行政府定价的企业收费,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价格与收费,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服务成本,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燃气或收取设计、施工、安装等费用。 

    八、认真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州及各县(市)要认真履行对燃气行业的领导责任,建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燃气安全形势,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对各燃气站点、燃气管道等设施及燃气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安全防范措施、设备设施巡检等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运行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燃气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各类抢险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落实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定期上门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服务和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及时纠正不当用气行为。 

    九、切实加强燃气应急管理。州及各县(市)要制订燃气气源应急保障措施和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