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在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的意见
2013-12-16发表于管理员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改善城镇在职重点优抚对象居住条件,州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将在职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分批分期改善其居住条件。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组织实施,逐步解决在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 

  (二)保障范围。停产、破产企业中待岗或下岗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烈属;企业退休的低收入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烈属; 2002年12月31日前迁到城镇居住的在乡复员军人。 

  (三)任务目标。通过纳入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逐步解决目前无房或居住在火炕楼房中,且没有能力自行解决的在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 

  二、具体措施 

  (一)通过政府廉租房保障政策予以解决。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生活来源、长期无房户或居住火炕楼房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配偶等在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分期分批纳入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对现在有住房(火炕楼房)的,住房解决后,原住房交与当地政府;暂时解决不了又确实困难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二)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予以解决。对有退休工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仍居住在火炕楼房、且独立生活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烈士配偶的家庭,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三)通过社会力量资助办法予以解决。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支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资助生活贫困的优抚对象改善居住条件。对资助优抚对象改善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及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参与拥军优属的氛围。 

  三、加强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解决在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和确定对象的身份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分配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稳步推进。 

  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解决在职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纳入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严肃纪律,对虚假骗取待遇的要认真查处,并主动接受监督。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