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延州政办明电〔2016〕20号
州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取消的15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州3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对应取消,其中:州质监局1项、州工商局1项中的2个子项(详见附件1)。涉及到审核转报类的项目同时一并对应全部取消。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附件:1.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涉及3项)
2.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5项)(吉政办明电〔2016〕46号文附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