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
 
 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延边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州长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州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考核必须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州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州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研究、确定工作方针和评审标准,并对被推荐组织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州长质量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州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五条  州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评选2名。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州长质量奖在次年度的一季度组织评审,有效期为三年(评审当年起算)。期满后,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再次申报。
 
 第六条  州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每年年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本届州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二)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行业要求必备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三)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及顾客信誉度;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出口企业未发生出口退运或国外通报等事件,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参加吉林省质量奖的落选单位可直接列入评审委员会审议名单;
 
 (七)评审方案公布的其它应具备条件。
 
 已被评为吉林省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年度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参加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条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应形成推荐意见于3日内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市)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留作参评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充完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州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和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过专门培训,熟悉质量基础理论,掌握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从事技术、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州长质量奖评审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州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
 
 州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在年度评审公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专家组。评委会办公室在监察机关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分别组建材料审核专家组、现场考评专家组、综合陈述专家组,并结合当年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二)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作评审报告并确定参加现场考评的单位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对未列入现场考评范围的单位应说明理由,并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
 
 (三)现场考评。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参加现场考评的单位进行现场考评,并确定现场考评分数,时间一般为3天至5天。
 
 (四)综合陈述考评。现场考评结束后,专家考评组对参评单位进行综合陈述评价并打分,结合现场评审分数,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拟定获奖单位名单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五)征求意见。评委会办公室就拟定获奖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反馈意见汇总后连同拟定名单以及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单位名单,并通过政府政务网、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评委会办公室应对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单位名单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州长质量奖的评定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十八条  州长质量奖奖金中州政府奖励部分由评委会办公室代表州政府发放,县(市)政府奖励部分由县(市)政府负责发放。奖金、奖牌发放方式为:
 
 (一)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单位州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评审办法按省政府评审公告执行);
 
 (二)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由评委会办公室代表州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放奖牌及证书,县(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共计40万元。
 
 (三)再次获奖的单位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本单位质量管理创新、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方面。
 
 获奖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评委会办公室和州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相关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复查监督。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州政府撤销授奖,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经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八)其他违反奖励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州长质量奖的各级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及评委会委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