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食品安全
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十四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助参与调查处理延边州辖区内食品违法案件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食品安全举报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对违法行为恶劣、性质严重、跨县(市)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可由州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或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查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员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 各级新闻媒体主动向本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监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未公开披露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举报的,以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确认;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举报案件等级和实际罚没数额对举报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级别与标准为:
(一)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案件货值数额特别巨大,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二)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现场书证、物证,协助查处工作,案件货值数额巨大,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三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案件货值数额较大,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四级举报: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案件货值数额较少,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10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设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案件不能获多重奖励。
州本级受理的举报奖励范围为:
(一)州及县(市)监管部门查办的举报案件(中省直部门除外);
(二)跨县(市)或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三)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举报案件。
上述范围外的举报奖励,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的举报奖励,经审查符合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要于5日内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州直监管部门直接查处、联合查处以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案件举报人的奖励由州直监管部门直接向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报案件受理登记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案件综合材料:包括案情简介、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没凭证(复印件)、涉案货值及违法人员情况等;
(三)举报人及举报线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起作用的情况说明;
(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由办案部门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延边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向所在县(市)或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延边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10日内,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审定;举报奖励申请批准后,由申报单位通知举报人员;
(三)举报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规定方式和要求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承办单位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移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并做好案件受理和移送登记。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额较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指价值1万元以下、1万元至10万元以下、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30万元及3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