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12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9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9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外签订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范协议风险,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人民政府对外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政府协议》),是指州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行政协议和民事协议。

原则上,州人民政府不签订具体实施性协议,具体实施性协议可以授权承办单位签订。

涉外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协议》及以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订主体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共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处置、担保、物业管理等协议;

(二)土地、森林、荒山、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承包协议;

(三)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及相关事项的委托协议;

(四)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协议;

(五)特许经营协议;

(六)招商引资协议;

(七)合作开发协议;

(八)友好城市协议,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文化和社会交流、交往协议;

(九)接受或者给予资助、补贴等协议;

(十)州人民政府认为应纳入其管理的其他协议。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人社局、州司法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能、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政府协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以州人民政府作为签订主体的《政府协议》,负责协议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协议的有关单位是协议的承办单位。协议承办单位应当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协议进展情况,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协议相对方信息和协议相关事项进行前期调查论证;

(二)负责订立协议的协商与谈判、协议文本的拟订与修改;

(三)负责协议内容合法性的论证审查及征求意见;

(四)负责报送合法性审查和提请州人民政府会议审议;

(五)负责州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性协议的签订;

(六)负责履行协议或监督协议的履行,对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七)负责移交协议文本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必要职责。

 

第三章 协议签订程序

 

第七条 《政府协议》签订的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协议承办单位,对协议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专题书面报告;

(二)草拟协议文本。协议承办单位在起草协议过程中,与协议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协议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后,拟订协议文本;

(三)承办单位内部审查。协议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对拟订的协议文本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后,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四)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协议承办单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送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研究。协议承办单位报请州人民政府会议审议,作出是否签订协议的决定;

(六)签订协议和履行协议;

(七)归档。协议承办单位将协议文本及变更、解除、终止协议等相关资料移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八条 协议承办单位起草《政府协议》,应当合法合规,具有可操作性,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的处理;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协议的订立及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

(十)其他必要条款。

如有协议示范文本时,应当优先使用协议示范文本。

第九条 《政府协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规避公开招标、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

(三)以州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

(四)以州人民政府名义经商办企业;

(五)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第十条 协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协议》签订前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决策和签订协议。

协议承办单位向州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查资料时,除协议文本外,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文本;

(二)送审报告。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签订协议的必要性说明、草拟过程、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程序材料。内容包括:履行签订协议必要的公开招标或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相关文件、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及法律依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情况及承办单位领导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材料复印件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承办单位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州司法局的要求补全,未补全的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协议》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议主体是否适合;

(二)协议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协议形式是否规范。

合法性审查时间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提请审查时,应当保证充足的审查时间。因情况紧急,需要提前作出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文件。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协议承办单位补充资料、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协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补充资料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州司法局会同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可以对协议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及协议风险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协议》,承办单位在集体研究后应当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重要事项要向州委报告。承办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在报请审议时应当书面提出详细说明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并在审议和报告时明确说明。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政府协议》经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政府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州人民政府公章。

州人民政府对具体实施性协议授权承办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签订授权协议或出具《授权书》,由承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由其他人代签的,应当持州人民政府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时间等。《授权委托书》须经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协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政府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移交,按规定整理、归档:

(一)协议正式文本,协议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补充协议;

(二)对协议相对方进行前期调查、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协议的磋商、谈判材料;

(四)签订协议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全部往来函件(包括电子文档);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章 协议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政府协议》签订后,协议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协议,并督促协议相对方全面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 《政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协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协议风险的发生,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

(二)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

(四)协议相对方因故丧失履行协议能力的;

(五)协议相对方逾期未履行协议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协议风险的情形。

《政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协议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应对方案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协议签订后出现上述情形,需要对协议进行重大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需要解除、终止协议的,协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协议》在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协议承办单位应与协议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诉讼或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协议》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人社局、州司法局等部门各尽其责,加强对协议的履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在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调查不实、评估论证不足、未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而盲目签订协议,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不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未及时履行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协议风险,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并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