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2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州直有关部门:
《延边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即日起,《延边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延森防指〔2020〕6号)废止。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基本任务划分
4.3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相关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7.3 气象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油料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医疗保障
7.8 生活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延边州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州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州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内各国有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等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州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州级层面应对工作,同时体现全州指导性。县(市)级(含县〔市〕、州内国有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下同)的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市)级层面及本单位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村屯、林(牧)区社区、林(牧)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编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重点体现早期处置的特点。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视情由州委书记、州长亲自坐镇。常务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林草部门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延边军分区副司令员、长白山森工集团董事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延边森林公安局局长、延边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长白山森工集团副总裁担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长白山森工集团森林防火办主任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可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分、子公司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任所在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副总指挥。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州应急局协助州委、州政府组织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应急厅调动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开展空中增援扑救有关工作(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相关调用说明见附件2);协调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火场应急保障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州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边境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牧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和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各级林业(草原)部门(单位)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地方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落实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组织地方防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长白山森工集团负责全州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助州林草局协调组织防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延边军分区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军队支援时,负责协调解放军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相关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武装工作部门组织民兵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延边森林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州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重点区域巡护等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延边森林消防支队支援时,按照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命令,负责调动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延边州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执行(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3)。
3.3 扑救指挥
火情早期处理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指挥,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指挥。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州内国有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经营管理区内森林草原火灾,由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火情早期处理,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指挥,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跨县(市、局〔指国有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下同〕)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市、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跨县(市)、市(州)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关系进行调整。
火情早期处理包括火情核查、火情初报、首批扑救力量调动、确定早期阶段扑火方案、组织开展早期扑救等。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在延边州境内两个以上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者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应当成立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设置及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的通知》(国森防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内部分别实施垂直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1.1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内跨区增援力量编成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按照就近支援原则,分层级制定灭火增援预案,每年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前15天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州内跨区增援力量编成见附件4)
4.1.2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跨区扑火增援梯队编成
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以火灾发生地扑救力量为主实施处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调动毗邻区域力量实施增援。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全州扑救力量编成三个梯队(2600人),实施州内跨区增援。其中,第一梯队1200人编成(延边森林消防支队400人,州林草局250人,长白山森工集团550人),第二梯队700人编成(延边森林消防支队100人,州林草局150人,长白山森工集团450人),第三梯队700人编成(州林草局50人,长白山森工集团250人,延边军分区300人,武警延边支队100人)。当火灾发生地扑火力量已全部投放火场,无法保证第一梯队实施增援的实有力量时,可由第二梯队或者第三梯队依次调动补齐。预备队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明确。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上述增援队伍人员来源及变化情况每年度制定、修改一次,在每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前15天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和备案。
4.2 基本任务划分
扑打明火任务由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和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及受过防灭火专业训练的灭火力量承担。
清理火场任务由地方半专业防灭火队伍或者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其它队伍承担。
看守火场任务由清理火场人员中的一部分承担,力量不足或者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防扑火培训的其它队伍承担。
上述任务需临时调整时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明确。
4.3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县(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延边军分区、州武警支队提出用兵需求,或者报请州政府提请省政府向所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林业(草原)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草火灾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防灭火队伍根据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防火需要做出相应部署,必要时力量前置。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严格落实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草原)部门火情通报制度。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互相通报火情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作进一步核查,反馈信息。由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草原)部门分别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草原)部门。森林草原火情信息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根据火灾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归口上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州内各国有林业局、安图森林经营局等单位的火情信息直接上报长白山森工集团,并同步向火灾发生地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长白山森工集团向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吉林省有关要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接到重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后,对照《重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启动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要形成书面《重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报送州政府,并根据需要通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一)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且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气象条件恶劣、火场变化极大,过火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受害面积8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三)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威胁林(牧)区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发生在中朝、中俄边境内外5公里以内,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六)除上述森林草原火灾外,对其他特别时段规定需要上报的森林草原火灾也要以《重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的形式进行报送。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早期处理由林业(草原)部门(单位)组织指挥;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以州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首先研判气象、地形、植被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快速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力量参与扑救;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州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灭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制订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装具和紧急避险器材配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配合重要目标管理单位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火灾发生地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部门)检查验收,下达撤离命令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州)和县(市)增援的地方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州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启动程序见附件5)
6.3.1 Ⅳ级应急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经扑救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有可能发生无法预测发展态势的森林草原火灾;
(4)国外火场距我国界、州外火场距我州界8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依据职责管辖范围)指导、调度、处置森林(草原)火灾。视情组织相邻地区林业部门森林消防力量进行增援扑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根据需要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州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3.2 Ⅲ级应急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0公顷以上8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经扑救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需要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直升机执行火场勘测观察、吊(挂)桶洒水或者索(滑)降灭火任务;
(5)国外火场距我国界、州外火场距我州界5公里以外8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草原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
(2)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依据职责管辖范围)组织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调动林业部门森林消防力量进行跨区域增援扑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协调州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州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Ⅱ级应急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过火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800公顷以上15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经扑救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区、重要目标设施、自然保护区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火场距我国界、州外火场距我州界1公里以外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启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6),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联合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2)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相关工作组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扑救火灾工作;
(3)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加强舆情分析,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7)根据实际需要,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州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3.4 Ⅰ级应急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州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经扑救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区、重要目标设施、自然保护区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草原火灾;
(5)州政府已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国外火场距我国界、州外火场距我州界1公里以内或者已蔓延至我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州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者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员赶赴一线指挥、协调,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必要时,州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导;
(2)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根据需要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州外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根据火灾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公路和民航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7 相关保障
7.1 输送保障
州内各级各类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运)行装备按照摩托化机动方式自我保障。州外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运)行装备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必要时,由州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公路、铁路和民航部门实施运输。
7.1.1 公路运输
距离火场较近或者沿途公路网比较密集时,主要依靠自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输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保障。运力不足时,由州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1.2 铁路运输
距离火场较远时,可利用铁路进行输送。由州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铁路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1.3 航空运输
通过航空跨区输送时,由州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民航部门提供相关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适时研究建立全州防扑兼顾、靠前配置,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按照州以下事权划分原则,加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储备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火场需要,协调调度人工增雨力量增援火场,为人工影响天气提供支持。
7.4 通信保障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网络、5G传输、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服从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实现州应急指挥中心、火场前线指挥部及有关军、地指挥中心互通互联,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
7.5 油料保障
各级各类增援力量所需油料原则上以火灾发生地保障为主,各地要加强油料储备,确保满足任务需要。
7.6 资金保障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7.7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火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组建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8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好扑救火灾现场的各类生活保障,及时向火灾扑救队伍前送各类急需给养物资。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草原)、应急、公安及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受害草原面积、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林业(草原)及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机构)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委、州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州外事办共同研究,经请示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后,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演练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2.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
3.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4.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内跨区增援力量编成
5.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级响应启动程序
6.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和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农业部《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农牧发〔2010〕7号)规定,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一般草原火灾、较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 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 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调用飞机支援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和直升机配备情况,调动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直升机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具体由省航空护林中心负责实施并报告应急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发展较为严重,需要请求上级支援时,由州应急局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由省应急厅决定向应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应急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组织实施。火灾发生地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保障工作。所需飞行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支付,其他保障费用由接受支援地州、县(市)两级财政部门支付。
需要增调军队飞机支援时,由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决定向北部战区提出申请并抄送应急部,应急部协助实施。
需要增调民航、交通运输等其他飞机支援时,由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决定向应急部提出申请,应急部协调应急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协助组织实施。
对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国有林区、原始林区、国界我侧林牧区、城市面山和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等地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坚持“快速反应、重兵出击”的原则,保障担负处置任务的飞机优先起降,尽快处置。边境区域飞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气象局、武警延边支队、州财政局、州卫健委、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外事办、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民政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交警支队、延边供电公司、移动延边分公司、联通延边分公司、电信延边分公司、延吉车务段、吉高集团延吉分公司、吉高集团长白山分公司、延吉机场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以下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森林草原防灭火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州委网信办:积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网上宣传引导,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网络舆情工作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配合审核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在加强价格调控的基础上,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根据州应急局应急救灾物资调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州工信局:负责继续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地产应急工业品组织生产,组织落实州级应急医疗物资生产组织,配合相关部门紧急有偿调用。
州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州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重点区域巡护等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州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协调上级部门提供卫星遥感火情监测信息,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武警延边支队: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武警部队支援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配合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国家、省级和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照程序及时下拨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中央、省补助地方专款,并监督使用;负责为全州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保障资金。
州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根据扑火救灾需要,配合开展涉农相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森林草原火灾导致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牵头协调因森林草原火灾导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负责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州外事办:负责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国际交流与合作;当中朝、中俄边境地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根据需要开展涉外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外事部门及时向邻国边境地区通报情况,相互提供火灾监测资料,协调相互支援扑火飞机、灭火队员及设备等事宜,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州人社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紧急调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成品油料。
州文广旅局:在州委宣传部的领导下,配合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州广电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州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监管等工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州消防救援支队支援时,按照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命令,负责调动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州交警支队:保障运送森林消防队伍、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延边供电公司:加强所属穿越林区电力线路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州林草局对穿越林区的电力线路产权进行确认;根据防扑火和救灾工作需要,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
移动延边分公司、联通延边分公司、电信延边分公司:负责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指挥畅通。
延吉车务段: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火灾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吉高集团延吉分公司、吉高集团长白山分公司: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高速道路畅通。
延吉机场分公司:负责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附件4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内跨区增援力量编成
延边森林消防支队管护区灭火行动按照“整建制抽组”“利于指挥、响应迅速、留有预备”的原则编成准备,每区编成500人。其中,机关直管队1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和龙市大队90人。(根据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需要,全州划定8个扑火战区)
一、珲春及中俄边境林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和龙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
二、汪清林区(西片:嘎呀河流域)(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敦化市大队9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和龙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
三、汪清林区(东片:沙金沟、地荫沟林场及以东地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敦化市大队9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和龙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
四、龙井、延吉、图们及中朝边境林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和龙市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
五、和龙及中朝边境林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珲春市大队40人,和龙市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珲春市大队90人。
六、长白山管委会北坡及安图南片林区(万宝镇以南地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珲春市大队40人,和龙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珲春市大队90人。
七、安图北片林区(万宝镇及以北地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珲春市大队40人,和龙市大队90人,敦化市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珲春市大队90人。
八、敦化林区(500人)
第一梯队:400人。敦化市大队90人,珲春市大队130人,长白山池北区一大队90人,长白山池北区二大队90人。
第二梯队:100人。机关直管队10人,和龙市大队90人。
附件5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级响应启动程序
一、Ⅳ级应急响应
①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二、Ⅲ级应急响应
①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
三、Ⅱ级应急响应
①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对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总指挥批准。
四、Ⅰ级应急响应
①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判定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成员及有关专家参加,对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③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报州长批准。
附件6
延边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设置及参加单位可根据火灾应对需要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州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全部(其中,州外事办仅涉外火灾时参加)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指示和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涉外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抢险救援组
由州应急局牵头,延边军分区、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武警延边支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公安局、延边森林公安局、州工信局、州文广旅局、州外事办(仅涉外火灾时参加)、州农业农村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州卫健委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工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移动延边分公司或者联通延边分公司或者电信延边分公司(依据职责管辖范围)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工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州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州公安局、延边森林公安局、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吉高集团延吉分公司、吉高集团长白山分公司、延吉车务段、延吉机场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延边军分区牵头,州应急局、武警延边支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州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与相关单位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州林草局牵头,州应急局、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森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州公安局、延边森林公安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住建局、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国家、省和州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州内捐赠、国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州公安局或延边森林公安局(依据职责管辖范围)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武警延边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林草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州文广旅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