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集体林权制度
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根据《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12〕2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指导,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以制度为保障,以科技为支撑,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生态良好、资源增量,林业发展、农民富裕、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
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二)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落实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到保护。
(三)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完善提高,稳步推进。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根据不同的森林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实际和农民认可的方式、方法推进改革。
(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强化服务职能,落实各项保障制度,规范经营管理程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州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主要任务。通过集体林权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生态良好、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的改革目标。
四、主要任务
建立一个中心,完善五项机制,建设三大体系。
(一)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集行政审批、信息发布、林权登记、市场交易、中介服务、法律咨询于一体,为林业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林业综合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建立林业综合服务站,承担综合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搭建三个平台,开通五个窗口。
搭建三个平台:
1.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均要纳入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公开进行;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可在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也可自主流转。
2.搭建森林资源评估平台。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其从事的森林资源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3.搭建林业科技与法律咨询服务平台。选派具有一定法律和其他专业素质的人员,提供林业科技、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开通五个窗口:
1.开通林权管理窗口。负责办理林权证初始、变更登记和动态管理;建立林权管理档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提供林权档案材料查阅、抄录和复制。
2.开通林业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依法核发林木采划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植物检疫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种苗经营许可证及木材运输证;受理征占用林地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初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林业规费。
3.开通林业调查设计和资产评估窗口。可依照国家、省、县(市)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和资源调查设计费。
4.开通林业抵押贷款窗口。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量化评估结果,办理林业抵押登记和贷款业务。
5.开通林业咨询服务和信息窗口。开展林业政策、林业法规、林业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林业项目招商、木材及林产品供求信息。
(二)完善五项机制。
1.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机制。
建立林权交易平台,规范和完善林地林木流转程序和管理办法,引导农民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方式、数量、时限和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过程的监管,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林权流转行为。防止农民因对林地重要性认识不足而低价流转林权,发生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和农民过早失山失地的现象。同时,加强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对流转程序、方式、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公示,维护林地经营者和集体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方案要以村为单位,以集体经营组织和农民家庭为编制对象,根据管理权限和森林采伐限额以及森林资源状况编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和经营森林,将5年或10年的的林木采伐利用和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集体林木采伐指标的公开分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可采资源数量的多少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并在相应的地点采取相应的形式,对采伐指标进行公示,保障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简化审批管理程序和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对于个体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木采伐的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3.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
各县(市)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要充分利用林业财政贴息贷款政策,支持林农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林地经济。要根据林业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协商确定。积极推进多元化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积极为集体林业发展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开办森林保险业务。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引导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保险公司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等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要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有针对性地推出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害等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设置不同保险费率。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4.完善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机制。
各县(市)政府要将县、乡两级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等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职工工资和工作经费;要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要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投资计划。
要完善造林、抚育、良种补贴制度,要将集体林纳入国家重点工程管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各县(市)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集体林造林、森林抚育和良种培育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积极性。
5.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保障制度。
各县(市)要明确相应的部门做好集体林权管理服务工作,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体林经营者提供集林权登记、纠纷调处、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明确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要求,加快评估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为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活动提供依据和服务。
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制定适合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章程,确保林农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服务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在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设三大体系。
1.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体系。
从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体系建设。要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和退耕还林工程,加大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步伐,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大力开展冠下造林,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经济效益。加大灌木林地、疏林地、低质低产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力度,根据不同起源和林龄阶段,采取透光伐、生长伐等抚育间伐措施,调整林木生长空间,改善树种组成,促进林木生长,加快培育优质高产后备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
2.建设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保护森林资源,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落实“谁管辖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森林灾害防治责任,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营造人人关注生态、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引导农民建立民间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以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禁止乱砍滥伐为主的森林资源保护“三防”体系。通过自我管护、委托管护或联户管护等有效形式,加大森林突发性灾害防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3.建设林业产业体系。
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集体林资源状况,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加快中药材、山珍食品、干果、浆果等系列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围绕林药、林菜、林菌、林牧等种植业、养殖业,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建立林下经济发展示范基地,不断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林地产出效益最大化。大力开展林产品深加工,不断开发新产品,实施品牌战略,培育绿色龙头生产企业,充分发挥林下经济发展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
各县(市)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配套改革办公室,制定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为全面铺开配套改革提供经验。
(二)全面铺开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全州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一是县级林业产权管理服务中心正式运转,林权交易、管理登记、资产评估等各项服务工作全面展开。二是全面完成村组森林经营方案和村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对采伐指标进行公开分配,确定适宜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组建和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及林业产业协会,健全相关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四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贷、林农联保贷款和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五是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开展以防范自然灾害为主的森林保险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
收集整理配套改革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规范归档立卷工作,建立集体林权改革和流转、森林经营、林下经济发展等信息管理数据库,为集体林经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林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配套改革是一项长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好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涉及到很多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和制度性问题,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改革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行业和部门分工,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头,确保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作配合,全力推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当好参谋,搞好协调服务,做好基础性工作;金融部门要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全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促使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实现较大突破;保险部门要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尽快使森林保险全覆盖;发改、财政、农业、扶贫、农牧、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林改工作。
(三)规范操作,加强督查。
建立健全配套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和督促检查机制,成立督查小组,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定期督导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精心部署,稳步推进。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配套改革的各项工作。一是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配套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二是依据《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确定改革目标和年度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三是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要编制以村为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将造林、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林木采伐等项任务、指标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森林经营方案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便于农民掌握和操作。同时要编制以村为单位的产业发展规划,在示范、引导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适宜的发展项目和规模,分年度落实到农户和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