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开展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3-24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开展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延边州开展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开展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政策落地实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结合项目区地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一)实行数量和面积控制
  各县(市)原则上每年可新增实施不超过2个点状供地项目。确因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实施点状供地的,应报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明年起,将根据上级政策及各县(市)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点状供地项目数量。单个项目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严禁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类型实施供地。
  (二)科学开展评估论证
  乡村产业项目需实施点状供地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广电旅游、林业等部门(视项目情况增减)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
  (三)严格审批流程
  符合实施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属地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安排情况、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实施保障措施、综合效益分析。点状供地项目根据实施方案,按批次项目一次性报批项目区内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依据审批权限,报省、州政府批准。
  二、具体措施
  (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障用地指标
  1.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审批的法定依据。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用地审批主要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并做好与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规划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刚性要求。
  2.规划编制要系统考虑各类产业项目规模、布局和用地方式。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重点明确规模和分布区域,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重点明确布局和用地方式(成片开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村庄规划重点明确用地条件。
  3.根据不同产业的类型进行合理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产业,要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布局村庄建设边界内;对选址确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项目,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但要严格控制规模。
  4.加强规划衔接。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做好与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相关项目需求纳入规划,统一落到国土空间“一张图”上,确保空间唯一性。
  5.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县(市)要参照州自然资源局2019年下达的预分解指标,合理确定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层层分解下达,将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指标,用于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6.统筹做好规划管理。一是预留指标,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再将用地指标分解到各村。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从增量和腾挪出来的存量指标中拿出5%作为机动指标,不进行空间落位,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用于保障点状供地。乡镇预留的机动指标规模不得超过该乡镇增量和腾挪出来存量指标的5%,镇区和各村预留指标加和不得超出乡镇预留指标。二是用途留白,对暂时难以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在规划中暂不明确用地性质。三是项目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并纳入“一张图”系统。
  (五)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1.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应将乡村振兴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重点保障,通过“增存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2.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以及闲置、低效、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涉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涉及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进出平衡”。
  3.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以作为生态保留地合理利用,按原用途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四种方式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一是征转合一。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新增国有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二是只转不征。项目单位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三是只征不转。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国有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管理。四是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不改变原地类的,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不需要办理征转手续按原用途或现用途管理。
  (六)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1.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2.对于长期租赁,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3.对于先租后让,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对于弹性年期出让,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七)做好项目产权管理和登记发证工作
  1.点状供地项目开发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
  2.明确登记发证方式。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核发多宗地一证书的,以各地块为宗地,将多宗地整体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别进行登记发证,共性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3.明确分割转让限制。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以外,不得为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办理分割转让或抵押登记。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当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附记“该不动产属于点状供地项目,不得单独按宗转让或抵押”。
  三、组织保障
  (八)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1.乡镇政府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申请,开展供后巡查,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建设情况;县(市)政府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乡村振兴、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落实;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管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水利部门:负责涉水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监管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提出乡村产业类别的意见,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的认定,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项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生态提升工作。
  (九)严格项目用地监督管理
  1.明确项目依据。拟实施点状供地的乡村产业项目,须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的支持意见,并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开发主体方可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严禁对超出点状供地实施范围项目进行供地,严禁对负面清单项目进行供地,采取措施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问题,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对项目区内出现的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违建”“违占”问题和改变用途、非法转让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落实退出机制。点状供地项目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4.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县(市)政府应当定期将属地点状供地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州自然资源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州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