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12-06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23〕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机制,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并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州、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4.1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铁路、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2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较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须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潜在经济损失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体系
  2.1  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州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
  副总指挥: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延边军分区、武警延边支队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外事办、州市场监管局、延边日报社、州红十字会、州林草局、州通信办、州气象局、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延吉车务段、石油延边销售分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延吉机场公司、延边军分区、武警延边支队、32124部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延边军分区、武警延边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负责同志担任。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理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组织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在地质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判断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和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以成立综合协调、灾情收集评估、技术支持、抢险救援、医疗保障、人员转移安置、治安和交通管制、物资保障、信息发布、交通保障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成立,详见附件。
  2.4  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依法做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局组建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监测
  3.1.1  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州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州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1.2  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州自然资源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年汛期前,组织辖区住建、交通、水利、乡镇等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州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当风险分析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地质灾害(Ⅳ级)时,为四级,可用蓝色表示;当风险分析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地质灾害(Ⅲ级)时,为三级,可用黄色表示;当风险分析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Ⅱ级)时,为二级,可用橙色表示;当风险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时,为一级,可用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联合印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对公众发布,并同时通报州应急管理局和预警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四级(蓝色)预警等级视情况可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
  (2)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3)发布方式。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通过相关发布平台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公众发布。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及新媒体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4)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5)信息传递与信息闭环。按照逐级传递、层层闭环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级防灾人员传递预警信息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3.2.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无降雨或有降雨但未发布预警时,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组织做好隐患排(巡)查、完善防灾预案、建立预警体系、开展宣传演练、落实应急值守等日常防灾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州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开展各地防灾措施落实、值班值守情况和隐患点监测人巡查情况抽查。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检查预警区内响应落实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强化房前屋后斜坡、靠山靠崖、沟口等危险地段巡查与监测;督促指导县(市)、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避让准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州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滚动开展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督促、指导、检查预警区内响应落实情况;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督促指导县(市)、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适时组织隐患点受威胁人员、处于高和极高危险区内在建工程营地施工人员提前转移避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预警,实时加强雨情、灾险情收集研判;督促指导县(市)、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受威胁人员严格落实“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并视情况扩大转移范围,必要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树立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派出技术支撑单位前置重点地区指导防灾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或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隐患点、企事业单位及在建工程等预警响应检查工作;对接上级派出的技术支撑队伍赴重点地区指导防灾工作。
  3.2.4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3.3  信息报告
  3.3.1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2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险情;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相互通报。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3.3.3  速报。发生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县(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县(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续报和终报。根据地质灾害发展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3.3.4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3.3.5  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州外事办,并协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管控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2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给予支持。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及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州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县(市)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3)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州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4  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管控和引导;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5  响应升级
  4.5.1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或衍生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或州应急委员会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2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5.3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州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或其他省(市、区)或应急管理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给予协调解决。
  4.6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信息发布
  4.7.1  信息发布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州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布。
  4.7.2  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4.7.3  信息发布的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7.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8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  社会救助
  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灾害保险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5.4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评估。
  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在征得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5.5  恢复重建
  5.5.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州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5.2  恢复重建实施
  州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必要时,提请省直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州消防救援支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州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本州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保证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6.2  物资装备保障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3  应急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健委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州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6.5  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州公安局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  现场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6.7  人员防护保障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6.8  通信信息保障
  州通信办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州文广旅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6.9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州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6.10  科技支撑保障
  由州科技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配合,积极鼓励和支持全州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6.11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州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出现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地面塌陷:是指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编制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7.2.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局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7.2.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州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州发改委:负责州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负责指导、协调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电力设备损坏、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根据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州委网信办:在州委宣传部统筹下,积极组织全州网络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网络舆情工作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情况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技计划,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州工信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救援所需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产能、存储等信息调度工作;向省工信厅申请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在需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受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州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州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燃气(天然气)管道、供水管道、供热管道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燃气(天然气)、供水、供热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和工程机械,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公共绿地、市政公园等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公共绿地、市政公园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线两侧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国省干线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州水利局:承担抢险救灾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州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市场供应、保证灾区人民生活必需品需求,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企业对救灾所需成品油料紧急调拨。
  州文广旅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州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石油输送管道企业和其他冶金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担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
  州外事办:突发地质灾害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负责同省外事办沟通联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通报有关事件进展情况。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做好救灾应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延边日报社:组织所辖媒体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宣传报道工作,向公众发布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命令、公告、公示和预警等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州林草局:负责州级抗灾林木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林草行业灾后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恢复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防灾减灾中加强对林草职工安全监管,组织州林草局直属单位在防灾减灾中对各单位职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属地政府安排部署核实灾情工作并统计全州林草业受灾情况。
  州通信办: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州自然资源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负责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推广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延吉车务段:负责保障因地质灾害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抢通损毁铁路;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负责铁路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优先运送抢险、防疫救护人员及物资和设备;及时向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
  石油延边销售分公司:负责及时调配抢险救灾油料的供应。
  延边供电公司:负责灾区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延吉机场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防疫救护人员及物资和设备;及时向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报送灾情信息。
  延边军分区: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武警延边支队: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2124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州消防救援支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8.2  州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委宣传部等部门参与,协助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工作,督促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州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2)灾情收集评估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消防救援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延边军分区、武警延边支队、32124部队、延边森林消防支队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4)技术支持组:由州自然资源局牵头,州气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为地质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支撑,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治方案。
  (5)医疗保障组:由州卫健委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6)人员转移安置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灾情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及时征调、组织转移人员所需车辆,保障集中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7)治安和交通管制组:州公安局牵头,武警延边支队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维护工作;对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灾区或灾害影响区域。
  (8)物资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提供现场救援所需设备、物资、电力并提供运输保障。
  (9)信息发布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延边广播电视台、延边日报社参与,主要职责是对外发布灾害相关信息,开展舆情监控和舆情应对工作。
  (10)交通保障组: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优先运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障运送防汛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