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边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20〕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延边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延边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州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管理,健全完善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0〕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在互联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对外发布的数字类信息。
第三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州政府公开信息、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为一体的服务平台,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供向社会发布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主管单位,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评。州政务数字局负责州政府门户网站中互动交流平台(含州长信箱)、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含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等信息)、网上办事大厅和权责清单四个版块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线,重点发布州政府重要会议信息、州政府领导同志动态信息、州情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解读回应类信息、新闻发布会信息、数据信息、互动交流类信息、办事服务信息,各县(市)、各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产生的动态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按州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信息,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简历、分工以及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工作报告等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规章,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配发的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或牵头起草部门复核并上传至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九条 州情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其他行业类数据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条 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及时、规范发布。
第十一条 由州政府指定或交办的重要工作,需要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由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全州动态信息,应据实延边日报社、延边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报送与审核
第十三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实行报送主体负责制。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健全完善网站信息报送审核制度,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真实、准确,杜绝政治错误,杜绝泄密事件,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密,是否存在政治错误;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关
规定,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四)来源是否正规、合法,适宜当前对外发布;
(五)统计数据是否准确,有无错字、病句等基本表述差错;
第十五条 公开发布的互动交流类信息,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承办人员(各部门)和审核人员(州政数局)要及时查看网民留言并认真审核答复内容,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出纰漏。简单咨询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均为非涉
密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由州人民政府部门承办或牵头承办的州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或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事项,相关部门可与州政府门户网站合作共建专题、专栏,经授权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维护。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相关专题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负责信息发布的单位要明确编辑把关环节的责任,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发布等工作,确
保信息发布及时,无内容差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如需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日(紧急信息除外)经本县(市)分管负责人或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新增栏目或改版等应事先征求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关意见,并由州政务数字局提供技术支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州政府门户网站主管单位,应做好网站信息发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州政务数字局作为州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运维保障单位,应配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通过信息数据汇聚和数据分析,为领导同志和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对外发布信息情况通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情况进行检查。对简单咨询问题未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互动栏目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失、泄密的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