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州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 用电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落实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非 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 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畅通流通渠道
搞好外埠采购工作,主动与农产品主产区建立良好的长期协作关系,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开展地产品产销衔接会、购销洽谈会、网上交易会等活动。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大型生产基地和供应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
四、提高流通效率
大力开展“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有效对接,扩大农产品直采基地建设,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标识的标准化,实现合作社直采、原产地直供,并加速培育自有品牌化经营进程,打造农产品生产环节到终端销售环节的“直通车”。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以大中小学校、重要厂矿企业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建立农产品应急直供机制,缩短农产品价格形成链条,减少流通环节,深层次解决小生 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五、加大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降低经营成本
加快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完善交易、物流、结算、检验检测等设施,提升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支持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肉菜食品采后快速预冷加工处理,确保淡季上市供应。推动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升级改造,营造有序、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绿色低碳”零售业流通模式,开展商业领域节能减排,降低经营成本。
六、完善农村流通网络
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稳步提高农家店覆盖率, 由数量推进向质量发展转变,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支持发展直营店,增强农家店生命力。加大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统一商品配送率。鼓励“一网多用”、“一店多能”,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药品等网络的结合,扩大农家店的经营品种和服务范围。开展“金土地店店通”工程,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
七、加快创新现代流通模式
鼓励连锁企业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连锁经营向规模化、组织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商贸物流配送体系,构建高效、安全、通畅的物流体系。稳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促进流通现代化,拓宽消费渠道,扩大消费规模,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商品流通效率,积极探索农产品物联网创新型流通模式。
八、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大力发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冷链管理,提高进入冷链系统的鲜活农产品比例,降低流通环节损耗,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探索发展农产品交易所,通过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相结合,订单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全的现代化交易模式,为农产品产需直供提供便捷通道。以完善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收储调节等体系建设为核心,初步形成效率高、损耗低、调节灵敏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探索建立保障农产品稳定供应的长效 机制。
九、整合资源,规模化经营
支持一批规模和效益居前、竞争优势明显、品牌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整合产业链、完善服务链,实现跨行业、地区和所有制兼并重组,促进集团化、连锁化、集约化经营。支持鼓励大型批发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
十、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监督企业在营业场所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条件,杜绝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创新盈利模式,健全和完善经营体系。
十一、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 管理。
十二、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提出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 行卡普及率。
十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十四、完善财税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精神,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落实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进一步简化征管流程,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探索多元化服务方式,切实抓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严格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通过政府回购、财政贴息、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以及土地支持等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
十五、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各县(市)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当地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县(市)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
十六、便利物流配送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支持大型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完善城市共同配送网络,着力提升商品配送率,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十七、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