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州政办发〔2017〕6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延边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延边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州级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全州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州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引发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延边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4)。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详见附件2)。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州环保局或事涉县级政府可报请州政府批准,根据州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州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县(市)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和落实。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政府成立本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州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政府向州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环保局向州环保局提出请求。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州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州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预案,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一旦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县(市)环保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保部制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局。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及需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地政府安监局应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局。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局和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州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环保局。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州政府(应急办)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
(5)州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原则,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州政府(应急办)和省环保厅;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州政府(应急办);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具体情况,州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县(市)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权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政府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应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必要医疗条件,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州级应对工作
4.3.1部门工作组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工作实际或事发地请求等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4.3.2 州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州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州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州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县(市)通报;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同级政府(应急办)。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建设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市)环保局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上报年度更新信息,由州环保局报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县(市)政府应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州、县二级政府专项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实施方案),各县(市)政府建立健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将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州环保局备案。
预案实施后,州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
3.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
4.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5.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州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名词解释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铀矿冶指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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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州环保局、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委、州商务局、州卫计委、州林管局、州外办、州工商局、州文广新局、州安监局、州食药监局、州机管局、州气象局、州军分区、州消防支队、州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延吉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涉县(市)政府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委、州林业局、州安监局、州军分区、州消防支队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气象局、州军分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州卫计委牵头,州环保局、州食药监局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监测食品饮用水中放射物质含量,评估人体受照射剂量;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机管局、州气象局、州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延吉机场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环保局、州文广新局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州外办牵头,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及事涉地县(市)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将涉外事态情况向外交部报告,按照外交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有关涉外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5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名称 |
姓 名 |
职务 |
办 电 |
手 机 |
州委宣传部 |
金将虎 |
副部长 |
2512362 |
15326338661 |
赵洪亮 |
处 长 |
2516023 |
13304432301 |
|
州环保局 |
郑昌权 |
局 长 |
2510268 |
13904470077 |
金龙哲 |
副局长 |
2510811 |
13804481719 |
|
王云鹏 |
主任 |
2566106 |
13943371775 |
|
州发改委 |
吴美禄 |
副调研员 |
2814570 |
13943371511 |
白景泉 |
主 任 |
2812880 |
13894395218 |
|
州住建局 |
彭树林 |
副局长 |
2870603 |
13904481692 |
胡永泰 |
处 长 |
2870657 |
13844367567 |
|
州民政局 |
朴青龙 |
副局长 |
2355066 |
13009083535 |
明善浩 |
处 长 |
2355012 |
18686333616 |
|
州工信局 |
姜 艳 |
副局长 |
2814095 |
18304338888 |
秦正延 |
处 长 |
2832388 |
13644437770 |
|
州财政局 |
崔龙山 |
副局长 |
2876006 |
13943325000 |
金永湖 |
主 任 |
2876087 |
13904489396 |
|
州卫计委 |
金海星 |
副局长 |
2810098 |
13844313370 |
柴方猛 |
处 长 |
2431588 |
13894376966 |
|
州交通运输局 |
方正禹 |
党组成员 |
2705020 |
13944395812 |
孙立成 |
处 长 |
2705090 |
13804483678 |
|
州安监局 |
高 勇 |
副局长 |
2876618 |
13944386119 |
杨 斌 |
处 长 |
4387862 |
18686337835 |
|
州气象局 |
张纯哲 |
副局长 |
8015805 |
13944393573 |
厉进宝 |
处 长 |
8015821 |
13704489598 |
|
州公安局 |
|
|||
李大宇 |
副处长 |
2242110 |
18043300067 |
|
州农委 |
王凤新 |
副主任 |
2260203 |
13069092660 |
张继波 |
处 长 |
2260209 |
18643307100 |
|
州商务局 |
王金平 |
副局长 |
2852009 |
18643398689 |
金 民 |
处 长 |
2863631 |
18643398015 |
|
州外办 |
池延华 |
副主任 |
2867300 |
15944313032 |
朴 哲 |
处 长 |
2814290 |
15944310661 |
|
州工商局 |
朴 杰 |
调研员 |
2236002 |
18504432888 |
刘玉国 |
主 任 |
2236008 |
15944368766 |
|
州食药监局 |
南范寿 |
调研员 |
2265002 |
15585583002 |
孙恩泽 |
处 长 |
2265110 |
15585583028 |
|
州机管局 |
张春鸣 |
副局长 |
2818566 |
13009095888 |
侯丽娜 |
副主任 |
2825388 |
13844355033 |
|
州文广新局 |
宋 林 |
副局长 |
2912677 |
13304460006 |
吴仁章 |
主 任 |
2550095 |
15944367077 |
|
州水利局 |
金长松 |
副局长 |
2762566 |
13904462868 |
千 石 |
处 长 |
2762512 |
13904485159 |
|
延边军分区 |
孙世俊 |
科 长 |
6942121 |
15043399596 |
田 涛 |
联络员 |
6942131 |
13843379721 |
|
州消防支队 |
石海军 |
参谋长 |
2904006 |
18744313888 |
郑逢庆 |
科 长 |
2652029 |
13843342777 |
|
长白山森工集团 |
邓开举 |
副总裁 |
2909921 |
13844780588 |
董 文 |
副部长 |
2909727 |
13944391369 |
|
州供电公司 |
时文东 |
副总经理 |
2547003 |
13804489607 |
张 伟 |
主 任 |
2547155 |
13844375168 |
|
延吉车务段 |
李俊斌 |
段 长 |
6111212 |
15944305777 |
金卫东 |
主 任 |
6111383 |
13704383665 |
|
延吉机场 |
李开顺 |
副总经理 |
2237018 |
13904431617 |
高 烜 |
主 任 |
2237010 |
13844332133 |
|
李延斌 |
队 长 |
2237010 |
15944301386 |
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如有变更,请与州环保局应急办公室联系,电话:2566106。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