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十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州委十届四次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依法、科学设置政府部门和机构,严格界定部门职责,实现机构、职责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协调机制,有效协调职能争议。(责任部门:州编办)
(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行政管理。2015年,制定并公布州政府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具体的职责机构、责任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担当。对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权力事项,应坚决予以取消。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要坚决清理。(责任部门:州编办)
(三)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州及县(市)政府事权范围,强化县(市)政府执行职责,实现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协调共进。依法科学界定部门职责,明确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州编办、州政府办、各部门)
(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围绕州委、州政府工作中心,协调州人大进一步调整和科学制定立法规划与年度计划,实施重点领域立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起草。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清理制度,适时修订、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上位法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纠正、撤销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各部门)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贯彻落实《延边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界限,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各部门)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部门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咨询程序和工作机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等涉法事务专题会议应有法律顾问参加。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为部门决策提供保障。(责任部门:州政府办、州法制办、各部门)
(三)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规定、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部门:州监察局)
(一)推进综合执法。根据政府事权和职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时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林水利渔业等领域推行联合综合执法,建立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把日常执法工作交由县(市)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严厉惩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违法行为,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部门:州编办、州公安局、州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管理。严格依法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坚决予以取消。加强对委托执法的规范和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式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严禁未经考试合格、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责任部门:州法制办)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惩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完善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坚决打击执法腐败现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财政局)
(一)健全并严格落实监督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全面推进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责任部门:州监察局)
(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责任部门:州监察局、州编办、州财政局)
(三)依法实施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减少检查频次,改进检查方式,增强检查实效。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提高办案实效。完善审计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审计局)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将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评议和考核。(责任部门:州政府办牵头、各部门参与)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执行依法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责任部门:州政府办牵头、各部门参与)
(三)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边界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目录,公开项目名称、审批时限、设置依据、申请条件、所需要件、办理流程和审批结果。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责任部门:州编办、州政府办、州法制办、各部门)
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领导的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晋升考核制度,增加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州司法局、州政府办、州人社局、州委组织部、各部门)
(二)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采取各种方式,多领域、多层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民尊重法律并自觉守法、办事依法、维权靠法,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责任部门:州司法局牵头、各部门参与)
(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修改完善创建标准,每两年对全州法治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国家、省、州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每两年递增10%。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相关管理规定的研究制订,加强对涉外相关部门的反渗透警示教育。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进平安宗教场所创建活动,规范宗教场所活动秩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完善维稳情况信息预警、决策指挥和协调配合机制,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边境建设与管理,依法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责任部门:州司法局、州外事办、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民委、州安监局、州国家安全局等)
(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积极解决偏远、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诚信档案,规范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制度,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活动。(责任部门:州司法局)
(五)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获得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信访局、州人社局、州司法局及涉案部门)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突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现有队伍人员培训,有计划地将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州及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积极招收、引进优秀法律专业人员到我州工作。(责任部门:州人社局、州编办、州司法局、州法制办)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公益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规模,加快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责任部门:州司法局)
(一)健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各部门)
(二)规划部署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应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及分工、工作时限,落实岗位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实现工作目标。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开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定期通报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州人社局)
(三)实施法治建设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情况,各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对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落实。(责任部门:州法制办、州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