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废止延边州自来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14〕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延边州自来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延州政办发〔2006〕39号)。今后,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自来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征收标准。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