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4-08-07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边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4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

               2014317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府对各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州政府对各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州水利局会同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审计局和州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个指标(各县、市政府的各项主要目标详见附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水资源管理体制及人才队伍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县()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初报送州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州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各县()政府要在每年3月初将本辖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州政府,同时抄送州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州政府考核工作组提供相关的统计和监测数据。 

  各县()政府要严格按照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州政府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用水行业、乡镇等,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州水利局在每年6月中旬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州政府。 

  第十一条 经州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州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州水利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吉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各县()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