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07-21发表于管理员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办发〔2023〕12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修订后的《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延边州委 延边州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3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延边,进一步规范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34号),结合州委、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委、州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公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本规则所称公职法律顾问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经州委、州政府聘任后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本规则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任职于高等院校或者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专家或者专职律师。
  第三条  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法律顾问工作,联合建立以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等法律服务工作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州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和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职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校对和整理;
  (二)参加外聘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参加的有关会议;
  (三)处理外聘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紧急法律咨询函件;
  (四)为州委、州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办理所在单位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
  (六)参加州委、州政府有关会议,对州委、州政府指定的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以及重要舆情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七)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党委领导民族立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根据需要参与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三)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州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论证等工作;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活动,协助州委、州政府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州委、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对州委、州政府指定的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以及重要舆情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六)列席州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州委、州政府邀请参加的相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服务;
  (七)为州委、州政府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作法治专题讲座;
  (八)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二章  法律顾问资格条件与聘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业内威望高,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形象好;
  (三)专业能力强,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学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影响力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四)模范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州情、社情、民情,了解党政机关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有较强履职意愿,能够积极完成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初次聘任,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八)未在县(市)党委、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九)聘任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州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专家库,在法律专家库成员中遴选法律顾问。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推荐公职法律顾问人选;州司法局、延边大学、州委党校等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专家库成员人选,并对被推荐人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提名。州司法局审核被推荐人选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其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统筹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拟定法律专家库人选建议名单,在法律专家库中确定公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拟任名单。
  (三)发文公布。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人选建议名单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后,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
  (四)签订合同。州司法局负责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九条  法律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限为5年,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3年,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法律顾问聘任期满或出现空缺时,由州司法局负责从法律专家库成员中进行补聘。法律专家库使用期满时,由州司法局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法律顾问履职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州委、州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客观、公正、合法、准确、及时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免受外来干预和影响;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参与州委、州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四)应邀列席州委、州政府相关会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聘任时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州委、州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将所承办的法律事务转交给第三方办理;
  (七)聘任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方式主要有:参会咨询、函件咨询、电话咨询、承办委托事项以及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指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采取下列程序:
  (一)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对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州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等事务,由州司法局组织相关领域法律顾问进行讨论研究并出具相关意见建议,供起草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履行程序;
  (二)州委、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州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州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
  (四)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事先将相关材料递交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
  (五)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州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供州委、州政府决策参考;
  (六)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可以通过电话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问题。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州司法局报备咨询内容和服务情况;
  (七)州委、州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参加项目洽谈或诉讼、仲裁等活动,由州司法局负责协调,并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办结后,法律顾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承办单位和州司法局。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的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州司法局应提前向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给予充裕的时间进行研究和思考。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州司法局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要求法律顾问回避。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法律顾问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服务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州司法局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法律顾问业务专长,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仅负责对州委、州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时,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  法律顾问管理
  第二十条  州司法局负责制定法律顾问值勤表,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州司法局负责制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司法局报请州委、州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履行约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
  (二)在日常考核评价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为“不满意”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四)违反执业纪律,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州委、州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奖金,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和工作绩效核发。公职法律顾问不支付法律顾问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由州司法局负责该项经费的预算、支付和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职法律顾问管理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州司法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州委、州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司法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7日印发的《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延州办发〔2021〕1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