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州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州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主体自愿。 广泛开展“个转企”政策宣传,优化审批服务,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调动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
2.科学指导,分类实施。 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因类因需科学施策,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断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经济结构。
3.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积极落实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主体转型困难和问题,推动 “个转企” 工作顺利实施。
二、有关标准
(一)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将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为企业。
(五)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为企业。
(六)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七)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及以上并转型为企业的,可享受本方案支持政策。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工作目标
未来3至5年时间,努力实现全州 500户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促进州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推进“个转企” 工作纳入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数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四、工作措施
(一)税费方面
1.对“个转企” 后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2.对“个转企” 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为10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上述期间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3.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 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税务局)
4.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 州税务局)
5.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6.对“个转企” 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责任单位: 州税务局)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 州税务局)
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二)财政方面
9.对符合相关条件的 “个转企” 企业,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省级服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对“个转企”企业从事生物质产业链开发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 平台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申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帮助申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4.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被认定后,可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贷款贴息,上市融资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州,县(市)级财政可视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州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奖补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 获得国家省、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 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各县(市)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 “个转企” 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 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金融方面
17.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 “个转企” 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中支,延边银保监分局)
1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 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中支、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延边银保监分局)
19.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 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中支、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准入便捷支持举措
20.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快速核准登记; 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 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1.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2.全州行政审批中心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经营者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不动产登记,社保等支持举措
2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
24.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5.“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6.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每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 州科技局)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9年3月,研究制定“个转企”实施方案,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个转企”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要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二)推进督促阶段。 今后3至5年,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定期调度和通报全州 “个转企”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阶段。 今后3至5年,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个转企”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考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遵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立足各自职能抓紧制定支持“个转企” 配套措施及办事指引,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搞好转前、转中、转后保障服务;加强对“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保障。加强政策衔接,扶持服务和统计监测,大力抓好政策措施落实。 未来5年内,原则上全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 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不断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落实。
附件: 延边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延边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金星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南成根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秋菊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宋 艳 州总工会副主席
高 淳 州发改委副主任
方金铁 州科技局副局长
滕魁军 州司法局副局长
崔龙山 州财政局副局长
金明珠 州人社局副局长
李广发 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金平 州商务局副局长
侯春忠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振赫 州金融办副主任
朴承官 州税务局副局长
沈 哲 州工信局党组成员
金春元 州统计局副调研员
李占伟 人民银行延边中支工会主任
温少杰 延边银保监分局监管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侯春忠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