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8-07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4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30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精神,强化政策措施,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规定 

  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运行机制。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纪检监察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作为督促查检部门,确保居民家庭信息核对系统的正常运转。 

  相关部门、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核实申请家庭信息,及时更新上传延边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所需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婚姻登记和殡葬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登记、注销信息和拥有车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核实财政统发工资和各种补助、津()贴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就业等信息;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核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监管部门,督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核实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等信息;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林地承包等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应核实其他相关信息。 

  二、申请低保提交材料的规定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款发放证明(仅限被征地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或合同(仅限土地流转农民提供)。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公章。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规定 

  ()出国务工人员年收入按人民币4-7万元计算。出国务工人员回国后,因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或没有收入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对象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0%扣减,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0%扣减。 

  四、户籍条件中特殊办理情况的规定 

  ()持有当地户籍的农转非人员,申请本地城市低保不受时间限制;户籍迁入人员,原则上迁入时间需满一年以上,重病、重残等特困家庭除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家庭,居住地为城镇的统一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地为农村的统一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划分不清的,按户籍性质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规定 

  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的成年未婚子女,户口未迁出的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六、就业渐退政策的规定 

  ()残疾人低保家庭享受就业渐退政策时间为36个月。 

  ()低保家庭中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未实现就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保障。 

  七、不予保障的规定 

  自费出国旅游或探亲访问的,不予保障。 

  八、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申请受理审批事项,居住地负责日常管理,定期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动态核查所需的相关信息。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