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8号)等精神,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一)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制度完善、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部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被审计部门(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部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纠正以往“现任不理前任账”的观念。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业务工作水平。审计机关要及时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监察机关要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加强监督,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加强审计成果运用。
二、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1.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在我州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督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指定牵头(主责)单位会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牵头单位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审计报告要求全面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我州整改落实情况。
2.州、县(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由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州、县(市)审计机关督促整改。对于涉及民生、国有资金投资等重大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政府督查部门要列入政府督查事项,配合审计机关督促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由督察部门督办。
(四)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2.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期间能够整改的,要按照审计组要求边审边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阅并签字。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被审计部门(单位)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报告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3.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的意见等。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被审计部门(单位)要根据会议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1.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加强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特别是对同级政府负责人在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专报领导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批示,政府督查部门要严格督查其批示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2.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整改期限和原因。
3.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六)健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1.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对确需有关部门协助落实的,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受理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2.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七)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
3.建立约谈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约谈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1.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按照法定审计程序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单位)处理、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对落实审计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在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查督办或联合督查过程中,发现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相关问责结果的反馈。各部门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同时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九)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1.有关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3.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4.各部门(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十)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通告制度
审计机关要按照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布置审计整改工作,了解掌握审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环环相扣、层层落实,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对情况复杂、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十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部门(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工作,纠正有关问题。
(十四)合力整改,提高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按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