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4-08-07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延边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4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4313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环节。 

  第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州技术发明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州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主办部门为州科技行政部门。 

  第五条 州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州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州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在州科技行政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州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推动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州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 

  ()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州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授予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创新引领与支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下列优秀组织者与管理者: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转化的科技成果填补我州战略性新兴产业空白的; 

  ()通过组织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在科技合作过程中引进了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并实施产业化或技术应用效果显著的; 

  ()通过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具备上市条件的。 

  第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十条 各县()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州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延吉高新区、珲春经合区、延边大学、州直各科研院所、省直驻延单位为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当年申报奖励或者与申报奖励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州科技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学科(专业)在州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州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州科技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州科技行政部门对于异议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同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处理建议。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处理建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额由州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州科技行政部门应积极推荐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技行政部门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技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