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你市《关于报请审查珲春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珲政报〔2020〕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珲春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二、珲春市春化镇西土门子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仅设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0.0028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三、珲春市哈达门乡中心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3290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11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2171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四、珲春市英安镇英安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5137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02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4867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五、珲春市板石镇板石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252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68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0.9572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六、你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和州委、州政府相关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乡村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此复。
附件:1.珲春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览表
2.珲春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拐点坐标
延边州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