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 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涵盖了旅客运输(包括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货物运输、汽车出入境运输、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物流等多方面。近年来,我州道路运输行业在保障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道路运输领域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适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基础设施缺乏,推动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资金政策不足,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滞后,行业安全稳定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当前,我州正在加快推进富庶、开放、生态、和谐、幸福延边建设,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州及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方参与、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 统筹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工作督导,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制建设。当前道路运输行业正处于转型期,加强行业管理首先需要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要围绕推进我州开发开放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加快发展的目标,按照有利于激发道路运输活力与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加强调研论证,适时推进《延边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二)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各县(市)政府要把统筹城乡道路客运协调发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进一步明确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公共服务属性和公益性定位,加大在财政、税收、价格、用地、基础设施、车辆装备、路权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及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编制规划要坚持“无缝衔接、方便换乘”的原则,打破部门、区域和行业分割,充分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的各种站点设施,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优化城乡道路客运网络衔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确定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线网布局方案,在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立公交专用车道,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出行服务均等化。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各县(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地域特点、居民收入等各方面因素,坚持宏观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科学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经营环境,提倡和鼓励公司化、集约化经营。要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品牌、型号和运价,对出租汽车运力实施总量控制。要推广电召租车等先进运营和服务方式,规划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站),在车站、机 场、宾馆等旅客集散地设立免费专用停车待客泊位,解决出租车驾驶员吃饭难、如厕难、停车难等问题。
(四)推进货物运输业转型适应现代物流发展。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抓住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延边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发〔2012〕19号)中提出的重点建设东北亚区域国际物流中心,支持珲春国际物流基地建设,布局建设图们国际物流集散港等重大物流项目,推进延吉综合物流枢纽和敦化专业物流园区加快发展的机遇,鼓励货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联合、兼并等多种方式,不断做大做强。要在辖区内至少扶持1至2家龙头骨干货运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要引导货运企业不断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厢式运输,适应现代物流发展对运输的需求。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调节合理调控运力总量。加强道路货运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 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
三、完善和落实扶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保障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政府要把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优先预留安排和保障道路运输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立项过程中,充分考虑交通运输需求,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切实加强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出租汽车、货运物流等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货运物流设施用地70%作为仓储设施建设、 30%可作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按实际用途确定用地价格。
(二)加大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投入。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道路运输发展资金支持的具体办法,建立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客运发展、甩挂运输车辆补贴、信息化建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站场建设倾斜,并按照国家政策,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甩 挂运输车辆等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三)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免征公交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对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新购置公交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三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收入的营业税给予优惠;对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新建物流基础设施、新开业货运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进行返还。
(四)建立城市公交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制度。各县(市)政府对于因实行低票价、学生月票等优惠票价、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而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政府给予政策性财政补贴。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完善城市公交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四、明确工作责任,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收费。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由本地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道路客货运站场的经营服务性费用应坚持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州及各县(市) 财政、物价、工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我州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通过调整运价方式,妥善疏导成品油价格 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城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由各县(市)政府按照合理分担原则确定;城际客运班车运价与油价应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 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吉交联发〔2010〕28号)规定;州、县(市)交通运输、物价部门要定期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 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州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工商、物价部门要监督检查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货运合同文本,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物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
(三)维护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州及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人社、工会等部门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行公司化经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和预警机制。严禁向运输从业人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深入道 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 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工作。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维稳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 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非法聚集等不稳定事件的,要视情况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解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理诉求,对于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第一时间快速反 应,及时稳妥处置,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煽动或参与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州、县(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防范和纠正不正之风。州内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各部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健康稳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了解广大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诉求,并积极宣传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采取的运价油价联动、财政补贴、减轻不合 理负担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全面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率、运输成本、运 价、经营收益、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向主管部门客观反映行业 发展动态。
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一)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州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客运企业《规范》达标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与线路招投标、企业诚信考核、资质等级评定、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使用等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客运站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州及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完善道路运输应急 预案。
(二)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州及各县(市)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各种无牌无证、超限 超载、超速超员、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系统平台运用情况的督查检查,实现联网联控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切实强化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重型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联合监管;要严格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管理,增强企业抗 风险能力,维护公路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州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州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税务、商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安监、旅游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县(市)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部门联动,共同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延边州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延边州促进道路运输行业
健康稳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兴海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吴学哲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 涛 州发改委主任
尹载宇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姜佰俊 州住建局局长
朴学洙 州商务局局长
朴 峰 州旅游局局长
张生伟 州国税局局长
王松涛 州地税局局长
金奉基 州财政局副局长
郑永虎 州公安局副局长
辛时秀 州安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