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17〕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5月29日印发的《延边州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函〔2014〕29号)同时废止。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4年5月29日延州政办函〔2014〕29号发布,2017年8月15日第一次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工作机构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3.2 预报
3.3 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5.2 应急响应启动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 应急响应终止
5.5 信息宣传
6 督导检查
6.1 责任落实
6.2 预警监督
6.3 公众监督
7 信息上报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8.2 物质及能力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制度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边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延边州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实施方案》《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延边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延边州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州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州按照污染区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
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州环保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卫计委、州农委、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气象局及各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工作机构
州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州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信息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州气象局牵头,州环保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参加。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参加。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4 信息宣传组
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环保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移动终端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引领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5 后勤保障组
由州环保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州环保局和州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
3.2 预报
州环保局和州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预测。
3.3 会商
州环保局和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参与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4 预警
根据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指数(AQI)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将预警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4.2 预警发布与解除
4.2.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州环保局和州气象局每日组织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报送州应急指挥部,并推送各县(市)。
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案。督导各有关县(市)、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市)政府和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波动时,应执行高级别预警。
4.2.2 预警解除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解除信息由州应急指挥部发布。
5.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5.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②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③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⑤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
⑥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备稳定运行。
5.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实行尾号禁行(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③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要求,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停业整治。
5.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建成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按双号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公布。
⑤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
5.5信息宣传
州及各县(市)政府负责预警响应情况的宣传,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相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 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路、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6 督导检查
6.1 责任落实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预案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导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
6.2 预警监督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及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启动预案的,要求其立即启动。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州及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及个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6.3 公众监督
州及各县(市)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7 信息上报
有关县(市)政府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启动期间,有关县(市)政府应当于每日14时前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有关县(市)政府应当向州应急指挥部报送终止响应信息,48小时内报送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
州及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州及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2 物资及能力保障
州及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应对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及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及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8.5 制度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县(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州及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均要向社会公开。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29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延边州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延州政办函〔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延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州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州气象局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州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州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和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州发改委负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清洁能源替代;督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工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政府制定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并协调督促落实;督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制定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督导禁止城区违规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
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州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州卫计委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
州农委负责配合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
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停驶专项方案,组织公职人员的应急响应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和预警,会同州环保局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州供电公司负责发电负荷调配。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各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