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
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
延州政函〔2018〕185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切断病原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规定,延边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延边州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三、州内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企业不得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泔水),出售或者赠与用于以饲喂生猪为目的的餐厨垃圾(泔水)收集单位、个人和生猪养殖场(户)。
四、收集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泔水)运送至生猪养殖场(户)用于饲喂生猪。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情况的排查和清理工作,逐场逐户登记,加强餐厨垃圾(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产生餐厨垃圾(泔水)的餐饮企业由食药监部门管理;餐厨垃圾(泔水)的运输及处理由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禁止生猪饲养场(户)饲喂餐厨垃圾(泔水)由畜牧部门负责。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