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07发表于管理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州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加强医疗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吉市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州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单位)的离休干部。
  在延吉市以外的州直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执行所在地的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加强州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方便医疗,防止浪费。
  第五条 州医保部门负责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州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州财政部门对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州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其职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在延吉市的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州直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以及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州医保部门同州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在延吉市的州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州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八条 在延吉市的州属以上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所有离休干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不得有选择地为部分离休干部缴纳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费按年度缴纳,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于当年第一季度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税务部门。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设立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管理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等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执行16,000元的标准,其中每年划入个人账户3,000元。离休干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定额管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离休干部去世时账户的结余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州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年末如有超支,缺口部分经医保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州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在延吉市的州直离休干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延吉市内指定的医院和零售药店凭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享受医疗待遇。州直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延边朝医医院为州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副州级离休干部在延吉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治疗,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为延边大学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为就诊的州直离休干部建立医疗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 州直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应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州直离休干部符合规定程序办理的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和符合急诊条件的非离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第十六条 异地安置或异地长期居住的延吉市的州直离休干部,在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后,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及相关材料回参保地报销。
  第十七条 州直离休干部就医管理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州直离休干部优先诊疗制度,设立州直离休干部接待诊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院内转科、特殊检查治疗和联系住院等各项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计,处方、检查单证、住院付费清单单独保管。
  第十九条 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按规定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州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拨付和结算工作。
  第二十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州直离休干部统筹标准缴费以后,享受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将州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纳入协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