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0年州政府十三届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刑的原则。二是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方式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建立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体系,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充分体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2010年底前,初步确定州级统筹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2011年,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政策体系。
二、统筹范围
延边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6%,机关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群率为0.4%,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将适时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州内可任意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医疗服务待遇。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具体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表1)。
2.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具体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表1)。
3.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和抢救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产新生儿为600元;剖宫产新生儿为1000元;新生儿抢救医疗费用为3000元。
4.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具体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表2)。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享受津贴时限。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2.津贴标准。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机关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其他待遇。
1.独生子女奖励。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一次性奖励,其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0元。
2.围产期补贴。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200元。
(四)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
4.超出“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管理方式
(一)参保管理。统一参保程序和流程,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账、表、卡、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州联网,建立统一的生育保俭数据库。
(二)基金管理。一是建立调剂金制度。各县(市)按当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的10%提取调剂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调剂金上解到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剂金由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州范围内调剂使用(关于调剂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下文)。二是强化基金监督的内控机制。州及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的基金征缴,实行财政专户分级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计息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执行。
(三)结算管理。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当地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州内跨县(市)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转外就医结算办法另行下文)。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和州级统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工作有效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确保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州级统筹这一惠民利民的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为州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统筹支付项目和最高支付限额
2.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最高支付限额
附件1
统筹支付项目和最局支付限额
序号 |
医疗项目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1 |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
妊娠1-16周末前 |
400 |
2 |
妊娠1周-28周末前 |
600 |
3 |
妊娠至分娩前 |
800 |
4 |
分娩医疗费用 |
自然分娩 |
1800 |
5 |
人工干预分娩 |
2200 |
6 |
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 |
3500 |
7 |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 |
4000 |
8 |
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支付标准在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项目 |
|
9 |
门诊人工流产 |
300 |
10 |
门诊药物流产 |
300 |
11 |
门诊输精管结扎 |
1100 |
12 |
门诊输卵管结扎术 |
1100 |
13 |
门诊放置宫内节育器 |
150 |
14 |
门诊取出宫内节育器 |
100 |
15 |
住院人工流产 |
150 |
16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确须住院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手术 |
1600 |
17 |
住院输卵管结扎术 |
2000 |
18 |
住院输精管结扎 |
1800 |
附件2
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最高支付限额
序号 |
医疗项目 |
最高支付限额 (元) |
1 |
异位 妊娠 |
异位妊娠保守治疗 |
3000 |
2 |
异位妊娠手术治疗 |
4000 |
3 |
葡萄胎 |
葡萄胎(保守治疗) |
2000 |
4 |
葡萄胎(手术治疗) |
3700 |
5 |
妊娠高血 压综合症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保守治疗) |
2500 |
6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保胎后顺产分娩) |
4000 |
7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保胎后剖宫产分娩)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