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
居民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延边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城乡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对全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节日补助或物价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不应超过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应超过5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由不应超过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应超过5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由不应超过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00元。
四、本次调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事宜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