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2011-06-08发表于管理员

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延州政发〔2011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大我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进一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州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州企业上市力争实现“保三争五”目标,每个县(市)至少推进1户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按照目标要求,确定采取多种渠道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上市扶持工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实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 

  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板。 

  三是鼓励和支持“两高六新”(高科技、高成长、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模式)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 

  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同时整合现有股份制企业资源,使其早日符合上市条件,尽快实现上市。  

  二、扶持对象 

  (一)列入州“十二五”企业上市培育规划的州内重点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州鼓励发展行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在延边地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并购、控股、重组我州企业并将企业注册地迁至延边的州外上市公司。 

  (三)招商引进并将企业注册地迁至延边的州外上市公司。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延边州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并视情况予以增加,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宜。 

  2.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服务协议,为企业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州上市办备案报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100万元人民币无偿补助,其中州本级负责60%,企业所在县(市)负责40%。 

  3.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主理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经州上市办备案后报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无偿补助,其中州本级负责60%,企业所在县(市)负责40%。 

  4.对将企业注册地迁至延边的州外上市企业,以及将企业注册地迁至延边的州外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挂牌上市后,经州上市办备案报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中州本级负责60%,企业所在县(市)负责40%。 

  5.对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州外上市公司的州内企业,经州上市办备案后报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中州本级负责60%,企业所在县(市)负责40%。 

  (二)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6.鼓励州内企业改制上市。对列入州企业上市培育规划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凡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7.拟上市企业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8.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及有关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11.拟上市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2.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重点拟上市企业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13.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1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15.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主理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后,从当年起至成功上市年度,以合同上年实际税收入库数为基数,超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全额返还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若企业自享受政策后三年内未上市的,须重新补交优惠部分。

    (三)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  

  16.对进入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申报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投资项目也要优先办理,并给予用地保障。  

  17.拟上市企业新征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除提取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经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补贴给企业。但企业三年内未上市的,须重新补交出让金优惠部分。  

  (四)其它扶持政策。 

  18.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等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优先用于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19.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州内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银监局应引导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对列入重点培育规划的拟改制上市企业优先安排贷款和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企业集合债等,进行直接融资。 

  20.鼓励扶持创立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我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21.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在其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22.给予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优惠。州属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标准查询、特种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时,在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减免。  

  四、激励机制 

  23.列入州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由州或县(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领导层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4.对组织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每上市一户,州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领导 

  25.成立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州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全州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工信局。  

  26.强化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列入州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实行州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计划,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27.各县(市)要结合财政实际,按年度在预算中安排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兑现奖励、培训及工作经费。  

  28.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研究解决。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提供“一条龙”服务。  

  六、其它事宜 

  29.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州上市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拟上市企业在享受以上政策后,州上市办将对其进行跟踪检查、督导,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内不能实现上市的,相关部门收回企业享受政策所得。  

  30.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