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9-05发表于管理员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11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13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有效贯彻各项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 

  第二条 评估奖励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组成的评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评估奖励工作;州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州人民银行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州银监局负责采集不良贷款等数据。 

  第三条 评估对象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延边分行、工商银行延边分行、农业银行延边分行、中国银行延边分行、建设银行延边分行、交通银行延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边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延边办事处、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敦化江南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综合客观指标体系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估的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向所有参评单位公布。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六条 延边州金融机构评估奖励工作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和领导小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评估一次。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并附相关数据及资料。数据及资料应真实、准确。 

  第八条 领导小组通过与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进行核对,采取现场查看、抽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自评结果进行核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内部发生重大事故、对评估工作配合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评估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方法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共有三项,第一项为金融支持延边经济总量发展的信贷评估,第二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信贷评估,第三项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评估。每项总分由基础分、附加分构成,第一项满分200分,第二、三项满分各100分。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延边经济总量发展的信贷评估(200分) 

  (一)基础分(130分)。 

  1.贷款增速(30分)。以评估期末全州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各项贷款增速的,得3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小于全州各项贷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速基础分=(30/全州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该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评估期增速为负数的,不得分。 

  2.贷款增量(30分)。以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各项贷款总增量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各项贷款总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机构上一年度各项贷款总增量的,得3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各项贷款总增量小于本机构上一年度各项贷款总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量基础分=(30/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各项贷款总增量)×该机构评估期各项贷款总增量 

  评估期增量为负数的,不得分。 

  3.以评估期末全州存贷比水平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存贷比大于或等于全州存贷比水平,得2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存贷比小于全州存贷比水平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存贷比基础分=(20/全州存贷比平均水平)×被评估机构存贷比 

  4.被评估金融机构存贷比与去年相比,每增加05个百分点得1分,满分为10分。 

  5.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高于全州平均水平,得满分20分。低于全州平均水平,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20分。 

  6.贷款质量以上一个评估期末不良贷款率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同期有所下降,得满分2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同期有所上升,每增加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 

  (二)附加分(70分)。 

  1.推出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创新金融产品或提供贷款优惠措施的,得20分。 

  2.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信贷支持,贷款每增加500万元,得1分,满分20分。 

  3.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妇女“巾帼创业”行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得5分,考核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5分。 

  4.为州政府重点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贷款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满分20分。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信贷评估(100分) 

  (一)基础分(60分)。 

  1.贷款增速(30分)。以评估期末全州涉农贷款同比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涉农贷款增速的,得3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小于全州涉农贷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速基础分=(30/全州涉农贷款同比增速)×该机构涉农贷款增速 

  评估期增速为负数的,不得分。 

  2.贷款增量(30分)。以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涉农贷款总增量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涉农贷款总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机构上一年度涉农贷款总增量的,得3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涉农贷款总增量小于本机构上一年度涉农贷款总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量基础分=(30/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涉农贷款总增量)×该机构评估期涉农贷款总增量 

  评估期增量为负数的,不得分。 

  (二)附加分(40分)。 

  1.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得5分。 

  2.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信贷支持,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得1分,满分为5分。 

  3.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支持,贷款每增加200万元得1分,满分为5分。 

  4.加强对专业农场的信贷支持,贷款每增加50万元得1分,满分为10分。 

  5.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发放贷款的,每增加2万元得1分,满分为5分。 

  6.推出与涉农贷款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得10分。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评估(100分) 

  (一)基础分(60分)。 

  1.贷款增速(30分)。以评估期末全州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各项贷款同比增速的,得满分30分(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人民银行调统司统计报表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小于全州各项贷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速基础分=(30/全州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被评估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 

  评估期增速为负数的,不得分。 

  2.贷款增量(30分)。以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机构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的,得30分。被评估金融机构评估期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小于本机构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增量基础分=(30/被评估金融机构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该机构评估期中小企业贷款总增量 

  评估期增量为负数的,不得分。 

  (二)附加分(40分)。 

  1.小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得5分。 

  2.对小企业的贷款增速大于大型企业的,得10分;大于中型企业的,得5分。 

  3.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措施的,得10分。 

  4.推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金融产品的,得10分。 

  第十五条 被评估金融单位3个单项评估分之和除以3为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得分。 

第五章 奖励及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成绩,评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15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10万元。 

  第十七条 评估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向被评估金融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反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不力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将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评估办法由延边州金融机构评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信贷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对评估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延边州内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评估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