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州直参保单位职工
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州直各参保单位:
针对州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以及生育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和最高定额补贴标准》(延州劳社发〔20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生育医疗项目的最高定额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本次待遇调整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统筹支付项目和最高定额补贴标准
2.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最高定额标准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