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州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政府批准州文化局确定的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63人),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为此,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