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延边州城乡居民
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制定的《延边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我州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居民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在全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及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
(一)节日补助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点(分类)保障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二)物价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
(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等,以及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申请和审批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一)节日补助。节日补助是对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物价补贴。物价补贴是在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对救助对象的临时性补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物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拟定补贴方案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救助。申请应急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低保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吉林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2.入户核查。由县(市)、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低保专干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
3.审批和公示。由“三级联合审查组”入户核查后,在其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存折。
4.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应急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根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吉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吉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户建立纸质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5.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参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试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7.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殊情况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发放节日补助或物价补贴每人一年不应超过2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应超过3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应超过2000元;
(四)各县(市)全年临时救助人次不应高于总人口的10%;
(五)临时救助标准可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解决:
1.县(市)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2.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年度城乡低保资金调剂;
3.医疗救助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要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要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认真按照原则要求,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利用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追回救助款,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工作的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要积极探索现金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应急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